中军网
 欢迎您的到来

中军网-军情新视野

客服热线13911269681

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四部门联合印发 《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 着装办法(试行)》

发布时间:2022-07-25

   作者:admin

阅读:0

[摘要] 为了指导退役军人参加大型活动着装行为,展现退役军人退役不褪色的良好形象,激发广大退役军人不忘初心、不负军旅、砥砺前行,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,国庆节前夕,退役军人事务部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、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四部门联合印发《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着装办法》)。 《着装办法》共十四条,对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的着装行为


111.png

     为了指导退役军人参加大型活动着装行为,展现退役军人退役不褪色的良好形象,激发广大退役军人不忘初心、不负军旅、砥砺前行,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,国庆节前夕,退役军人事务部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、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四部门联合印发《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着装办法》)。

     《着装办法》共十四条,对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的着装行为,特别是着服役期间军装的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,明确了可着服役期间军装的时机场合,军装的类型、制式、季节款式等。同时对徽章佩戴、仪容举止、适用对象等进行了统一规范。《着装办法》的制定,注重了与军地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机衔接,充分借鉴了国外退役军人着军服的有关规定,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军地有关部门意见。

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 着装办法(试行)

     第一条 为了指导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 着装行为,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 风范和价值导向,激励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建设,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浓厚 氛围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  第二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,按照活 动组织单位要求,可着按军队规定个人留存的服役期间装备 的制式服装(以下简称服役期间的军装)、现工作岗位制式 服装、正装(或少数民族盛装),在胸前适当位置佩戴服役 期间和退出现役后荣获的勋章、奖章、纪念章等徽章。

     第三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下列活动时,可以按 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,着服役期间的军装:(一)党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、建军、 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、庆典活动;(二)党、国家和军队相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 府及驻地军事机关开展的面向退役军人的表彰奖励、典型宣 传活动;(三)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为纪念重大 历史事件、重要历史人物,国家法定节日、纪念日等举行的 庆典、集会活动;(四)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组织或批准 开展的国防教育、英烈祭扫纪念活动;(五)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批准允许着 服役期间军装的其他活动和场合。

     第四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,允许着服 役期间的军装时,通常着常服或礼服。

     第五条 退役军人着服役期间的军装时,应按规定配套 穿着,不同制式、不同季节款式不得混穿。2 名以上退役军 人同时参加活动时,军装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。

     第六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应邀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 政治活动时的着装要求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    第七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党、国家和军队组织 的外事活动时的着装要求,由主办单位商外事部门确定。

     第八条 退役军人着服役期间的军装、现工作岗位制式 服装、正装(或少数民族盛装)时,可以佩戴下列勋章、奖 章、纪念章:(一)共和国勋章、七一勋章和八一勋章,党、国家、 军队按规定设立的其他勋章;(二)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和党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 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奖章;(三)党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 国家级表彰奖励奖章;(四)党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 纪念章;(五)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、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的 荣誉称号奖章,各地区各部门颁发的省部级表彰奖励奖章以 及纪念章;(六)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的一等功、二等功、三等功 奖章和其他表彰奖励奖章、纪念章。

     第九条 勋章、奖章、纪念章颁授时,一般采用领绶形 式挂颈佩戴,其他场合一般采用襟绶形式在胸前佩戴。在颁 授现场,获得者如果佩戴原有的勋章、奖章、纪念章,应当 按照规定顺序采用襟绶形式佩戴,原有勋章、奖章、纪念章 不能采用襟绶形式佩戴的,一般不在颁授现场佩戴。采用襟绶形式佩戴时,佩戴顺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(一)本办法规定的勋章、奖章、纪念章应当佩戴于左 侧胸前,按照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、其他荣誉称号奖章、 表彰奖励奖章、纪念章的顺序自上而下佩戴。(二)同时佩戴多枚勋章时,共和国勋章一般单独位于 左侧胸前最上部,七一勋章、八一勋章和党、国家、军队设 立的其他勋章以及国家荣誉称号奖章佩戴于共和国勋章下 的同一排内,并且按照上述顺序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 戴(见图 1);图 1 图 2 图 3 (三)佩戴 2 枚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奖章,可以不分 类别同时佩戴于同一排内,并且位于左侧胸前最上部(见图 2);(四)佩戴 1 枚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奖章,应当位于 左侧胸前最上部(见图 3);(五)党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 荣誉称号奖章佩戴于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之下,按照联 合授予、党中央单独授予、国务院单独授予、中央军委单独 授予的顺序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;(六)表彰奖励奖章和纪念章可以佩戴于同一排内,并 位于荣誉称号奖章之下,按照国家级表彰奖励奖章,党中央、 国务院、中央军委颁发的纪念章,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、中 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奖章,各地区各部门颁发的 省部级表彰奖励奖章、纪念章,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的一等 功、二等功、三等功奖章和其他表彰奖励奖章、纪念章的顺 序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;(七)同一排各枚章体最上部应当保持平齐,位于胸前 上部恰当位置,不得低于腰部。

     第十条 左侧胸前同时佩戴我国颁发的勋章、奖章、纪 念章时,一般不超过 4 排,每排不超过 3 枚(见图 4);只 佩戴奖章(不含国家荣誉称号奖章)和纪念章时,一般不超 过 3 排,每排不超过 3 枚(见图 5);图 4 图 5 图 6 右侧胸前可以佩戴其他国家、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以及民 间组织等颁发的勋章、奖章、纪念章,佩戴位置应当低于左 侧胸前佩戴的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,数量不得超过左侧 胸前的佩戴数量(见图 6);参加全国性授勋授奖、庆典纪念等活动,应当优先佩戴 国家级表彰奖励以上等级的勋章、奖章或者党中央、国务院、 中央军委颁发的纪念章。

     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着服役期间的军装、现工作岗位制 式服装、正装(或少数民族盛装)时,应当做到仪容端庄, 举止得体。

     第十二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,应当 随身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活动邀请函。

     第十三条 其他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乡村、社区、学 校、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庆典、纪念、国防教育等活动,邀请 退役军人参加时的着装行为参照此办法执行。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(不含服 役期间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和被除名的义务兵)。


关键词: